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