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现场检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技术手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并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图像、视频取证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