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现场检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技术手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并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图像、视频取证技术规范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