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有效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