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