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节约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