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推广管道灌溉、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