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调水管网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监测断面在上、下游五百米至一千米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前款所列工程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或者移动;经批准拆迁或者移动的,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