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对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进行统筹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