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坝、堤防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各类水工程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险情的,应当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和保护水工程,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制定水工程安全应急预案。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和险情的,应当按照治理方案进行除险加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