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