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建立健全水事纠纷预防机制,制定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