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水库蓄水和防洪功能,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发电、渔业、交通、旅游等用水需要。鼓励开展雨水资源利用等科学研究和推广运用。城市新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渗水路面,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