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取用水量达到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接收平台。取用水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公布并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