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程建设,通过人工回灌、建设地表水供水工程和地下水库工程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海水入侵、水源枯竭以及地面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