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四条有效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跨流域调水方案由调出流域与调入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征求调出流域与调入流域有关人民政府意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跨流域调水方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