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湖泊和自然植被的保护,开展流域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提升水环境质量,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