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湖泊和自然植被的保护,开展流域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提升水环境质量,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