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其项目开工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