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等科学论证。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水资源紧缺地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在水资源丰沛、具有开发潜力的地区,应当预留水量用于水资源战略配置和储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