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水功能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告,并确界立碑,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功能区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