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流域面积在五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跨设区的市的河流以及设区的市边界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流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流域面积在二百平方公里以上五百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跨县(市、区)的河流以及县(市、区)边界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流域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流域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