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和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列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