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建设管理等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