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街道人大工委会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处理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专职工作人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