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