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