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加强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干部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