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加强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干部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