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就本街道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召开有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及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加的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街道人大工委反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