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以及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收集汇总的意见和建议,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送街道人大工委,由街道人大工委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向人大代表通报。
县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有关问题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安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