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