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因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确需对少量零散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优化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优化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提升、数量增加、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步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