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应对未来土地资源配置的战略性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划定一定比例的战略预留区。

战略预留区内的土地资源应当予以严格管控。确有符合城市发展功能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需求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战略预留区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方可整体或者局部启用战略预留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