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土地储备规模。依法征收、收回、收购或者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本市建立健全土地收购价格确定机制。依法采用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收购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区位、用地性质、出让年期、土地取得方式等因素,并参照评估价格合理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占用、违法建设、违法倾倒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市探索建立土地整备机制,根据区域发展和城市更新需要,划定实施单元,统筹实施土地储备与土地整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