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在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批次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

(二)在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批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中心城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拟订未利用地转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