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需要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