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在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后,区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地范围内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