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水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