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或者举报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