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输。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