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