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三条有效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食品加工企业等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市政污泥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