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五条有效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消耗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