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