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