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