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