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