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