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处三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