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实施故意遮挡、污损、折翻号牌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失效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牌证,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