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